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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900/2022-00005 主题分类:
标      题: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考评的工作方案(试行)
文      号: 七中法[2022]114号
发文日期: 2022-10-26 成文日期: 2022-10-26
关  键 词: 破产管理人,管理人队伍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考评的工作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9-25 11:14:5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考评的工作方案(试行)




为推动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僵尸企业去产能以及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激励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努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18〕53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考评。

第二条(基本原则) 建立科学、客观、公正、透明的管理人管理和考评体系,确保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

第三条(组织机构) 本院设立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由本院民二庭、司法技术部门、纪检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负责评定管理人的级别,审议通过对管理人的年度考评,决定管理人的晋升、降级、淘汰和暂停指定、除名。

评审小组由本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组成,负责对管理人进行个案考评以及管理人级别评定、年度考评、管理人的晋升、降级、淘汰和暂停指定、除名提出初评意见。

第四条(指定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承办破产案件的承办庭确定案件的类别、决定采取随机方式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应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指定。报本院司法技术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

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破产案件承办庭认为需要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应当在省级名册库中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破产案件承办庭认为确需省外机构参加的,应当在竞争方案中明确。

本院技术部门负责按程序办理指定的相关工作。

管理人有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的,原则上不得参与新受理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二、破产案件分类管理以及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管理制度) 本院对破产案件实行分类管理、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案件分类) 根据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破产案件分为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案件: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2.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3.债务人财产数额经破产预审计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破产案件;

4.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第二类案件

债务人财产数额经破产预审计标的额在2千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1亿元的破产案件。

(三)第三类案件

债务人财产数额经破产预审计标的额在2千万以下的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债务人未提供预审计财务报告的,以债务人账面资产作为标的额确定案件类别。

第七条(管理人分级) 进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应当经考评后确定其级别。

本院将管理人分为三级。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所有类别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第二、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第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八条(级别评定) 本院对管理人的级别评定由评审小组根据管理人的机构规模、工作实绩、勤勉程度、获奖情况、执业操守等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决定。其中,一级管理人3名,二级管理人5名,其余为三级管理人。

新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均暂定为三级管理人。 

三、管理人的考评

第九条(考评类型) 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管理人的考评采取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年度考评结果作为管理人晋级、降级和淘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个案考评) 评审小组负责对管理人办结的破产案件进行个案考评。个案考评主要考评管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整体流程及各个节点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考评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满分100分。

中介机构接受本院技术部门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应向破产案件承办合议庭提交《财产接管方案》、《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案件办理工作计划》等文件作为个案考评的基础性资料。

管理人在办结破产案件10日内,填写《管理人办理案件个案考评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破产案件承办合议庭复核后,报考评小组审定。

个案考评应在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年度考评) 本院对管理人开展年度考评,满分为100分。年度考评分为个案考评和年度履职考评,权重分别为70%和30%。

年度内终结两件以上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评得分以其已终结破产案件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承办破产案件未终结的管理人,个案考评得分取同级有终结破产案件管理人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无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评不得分,年度履职考评权重调整为100%。

年度履职考评主要对管理人的团队建设、专业建设、勤勉敬业、表彰奖励以及执业操守等进行考评。

年度履职考评由考评小组负责召集,基层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派员参加。考核方式为管理人提交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和《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经考评小组提出初评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决定考评结果。

管理人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考评小组提交该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和《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年度履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办理案件情况、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2.本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3.本年度管理人机构在破产、重组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4.本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

5.对破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6.对工作中不足的梳理及下一步打算;

7.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考评小组确定管理人的年度考评分数后,对分数进行排名,并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年度考评原则上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考评分级)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本数)且没有个案考评不合格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优秀;

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本数)且没有个案考评不合格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良好;

年度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本数)、80分以下,或得分在80分以上但有个案考评60分以下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合格;

年度考评得分未达到60分,或年度内有两件以上个案考评未达60分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晋级、降级和淘汰制度) 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降级和淘汰制度。

本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评后,依据管理人的考评得分按同级别从高到低排名。得分最高的二级、三级管理人向上晋升一级;得分最低的一级、二级管理人向下降一级;排名最后一位且年度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三级管理人予以淘汰。管理人的晋升和降级不受第八条规定的名额限制。

晋级、降级、淘汰制度只适用于已经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管理人。

第十四条(暂停指定及除名制度) 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人,本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暂停指定或除名的决定: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4.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5.在申报入册时未如实进行申报或违规申报;

6.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失,且不能弥补;

7.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

8.有推诿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形;

9.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无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或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10.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利用管理人身份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

11.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形的。

本院技术部门负责按程序办理暂停指定或除名的相关工作。

被暂停指定的管理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进入本院管理人名册;被除名的管理人,五年内不得申报进入本院管理人名册。

第十五条(补充管理人) 被淘汰、暂停指定、除名的管理人达4名以上时,本院根据案件需要适时补充管理人。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除外情形) 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上级法院对此有新规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考评的工作方案(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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