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七价字〔2016〕71号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排水管理处、各供水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依据《七台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七政办发[2016]34号文件,“在2016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水平。”的要求,经市政府十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由每立方米0.8元调整为0.95元,非居民由每立方米1.0元调整为1.4元。
二、优惠政策
(一)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供养证》、《七台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及发放存折的城乡居民免收污水处理费。
(二)居民自有车库用水和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等国家有规定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按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三、供排水企业要做好此次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将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在营业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便用户监督。要在媒体上加大宣传征收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提高收费率,做到应收尽收。
四、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强管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五、此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台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