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900/2022-00005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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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七政办规[2022]30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10-30 | 成文日期: | 2022-10-30 |
| 关 键 词: |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住所承诺制,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负面清单 |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七台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七台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0日
七台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促进大众创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市场主体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是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域的场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和住所可以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第五条 申请人以自主申报承诺制方式办理登记注册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七台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包含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编号、产权人(含共有人)、法定用途等基本信息,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其经营范围应为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
第八条 对已列入被征收范围但仍在使用的房屋,在当地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封闭公告或征收决定有效期内,一般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对于不影响征收的,经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不得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
(一)申请人自愿按一般程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
(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登记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经营项目或房屋;
(三)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投资人新设立市场主体的;
(六)因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七)因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移出的;
(八)违法建筑;
(九)经鉴定的危房;
(十)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十一)未经安全鉴定的自建房;
(十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十三)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七台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入区域与行业限制清单》所列禁入区域,由申请人承诺不以所列禁入区域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七台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入区域与行业限制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报信息及承诺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及承诺内容符合规定,且不存在其他禁止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及承诺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的地址核定住所,并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市场主体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抽查,或者通过受理举报、投诉、转办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加强监督管理。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根据市场主体类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七台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入区域与行业限制清单(第一批)
2.七台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
附件1
七台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入区域与行业限制清单(第一批)
| 序号 | 生产经营活动范围 | 禁入或限制区域(场所) | 设定依据 |
1 | 全行业 | 1.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
2 | 全行业 |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修订) |
3 | 全行业 | 土地收储红线范围内,及处于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封闭地段内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4 | 全行业 | 不符合城市管理需要、未按照规定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一致同意的城镇住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5 | 采矿业 |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
6 | 烟草制品零售 | 1.中、小学校周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
7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 | 1.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以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以外; 11.消防车辆不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4.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最小允许距离50m,注: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室、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允许距离100m 5.1.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 5.1.2 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3。 |
8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4.设立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不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建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化工园区外;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设立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区内人员密集区域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逐步进入化工园区。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
9 |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10 | 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人民防空工程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
11 | 私人会所 |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
12 |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1.居民区内。 |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修正) |
13 | 殡葬服务(墓地) | 1.耕地、林地;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
14 | 生猪屠宰业 | 未经依法定点的场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
15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1.生活饮用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畜牧法》(2015年修正) |
16 |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 1.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
17 | 开设网吧、歌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娱乐性经营场所,或者从事危害教育教学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 | 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学校区域内、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开设网吧、歌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娱乐性经营场所,或者从事危害教育教学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在学校周边三十米范围内占道经营商服、搭建临时性建筑;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设置集贸市场、非学校专用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 《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
18 | 医疗器械经营 | 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
19 | 燃气经营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20 | 拆船厂 | 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
21 | 无线电台(站) | 1.可造成机场、铁路、港口以及高压输电线、变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的不符合电磁环境保护和电磁兼容的要求的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22 | 建房 | 耕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
23 | 林果业、挖塘养鱼 | 永久基本农田 | |
24 | 开办特种行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维修业、信托寄卖业等行业) | 1.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
25 | 营业性射击场 | 枪械射击馆及半封闭射击场应避开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地区不应设置半封闭射击场 | 《枪械射击馆及半封闭射击场水平评估标准》(T/COS001-2018) |
26 | 校外培训机构 | 1.培训用房4层以上(针对小学生的) |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黑教规〔2019〕8号) |
27 | 幼儿园 | 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
28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场所 |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临时性简易建筑;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11号)中《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
29 | 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 | 1. 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小于1000米;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
30 | 实验动物生产、实验场所 | 1.应避开自然疫源地; |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2010) |
31 | 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 | 1.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距离不足300米;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
32 | 燃煤供热 |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33 | 工程建设、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 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
34 | 爆破、打井 | 1.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35 | 棺材等土葬用品销售 | 实行火葬的地区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
36 | 再生资源回收(废旧金 属收购网点) | 1.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2.不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范围内的场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发布) |
37 | 农作物种植 | 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38 | 再生资源回收 | 1、不可将居民楼及楼下车库、底层库房,商服或办公场所作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包括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各类再生资源停留的场所。 2、铁路、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围1000米范围内及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 《七台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新建设小区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用地。楼房小区设社区回收站(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可将居民楼及楼下车库、底层库房,商服或办公场所作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包括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各类再生资源停留的场所,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管; 2、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不影响社区容貌; 第七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非楼房居民小区收购站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铁路、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围1000米范围内及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限时迁出; 2、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隔离; |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七台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附件2
七台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只需变更住所填写) | ||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 详细地址 | 黑龙江省 市(地) 区(县) 街道(乡、镇) 路(村、社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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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用途 | ¨商用 ¨ 住宅 ¨ 商务秘书 ¨ 其他 |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
房屋权属 | 是否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 ¨有 ¨无 | ||
(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填报) 权利人姓名/名称: 权利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权证号: | |||
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的,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2.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拆迁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情形。 3.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各级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有关规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6.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1.本文书运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盖企业公章);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杜)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5.本承诺书适用“一照多址”,一个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pdf